关于促进“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杨浦区“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两个优先”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杨
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税务登记、经认定的“两个优先”产业企业。
第三条 “两个优先”产业领域
本办法所称的“两个优先”产业是指:优先发展以现代设计、科技金融为主导的知
识型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具体领域见《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四条 支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购租办公用房的,按照企
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参考企业资质和经营规模,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购房补贴或不
超过 150 万元的租房补贴。
(二)经营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三)绩效奖励。对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同比增长 10%(含)以上且增量在 5 万元(含)
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四)人才激励。对区域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区域经
济贡献给予奖励。
(五)政策性补贴。对新引进的企业在税务管理关系迁移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产
生的费用,视企业区域经济贡献和政策性因素金额给予补贴。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一门式中心统计登记窗口办理企业产业领域认定
手续后,向引进单位提出支持政策申请。
(二)引进单位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定期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预算单位备案。
(三)对下列情况应由引进单位报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产业主
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报区政府批准后方能签订协议:
1、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2、超出本办法规定奖励或补贴的标准、支持方式、政策期限等事项;
3、人才激励政策、政策性补贴政策。
第六条 兑现程序
对经营性奖励政策,在每年 4、7、10 月份对当年 1、2、3 季度企业区域经济贡献,
按照经营性奖励政策标准的 70% 以内进行预兑现。对其他政策在达到标准后按实兑现。
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年政策支持情况进行清算。
1、企业填写政策兑现申请表 ;
2、引进单位审核后报预算单位 ;
3、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年度清算应当报区联审办审核 ;
4、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抄告区发改委。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与企业约定政策
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经批准后可延长至 5 年。在本意见施行前注册登记的企业,按
本区原有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最长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二)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除另有约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杨浦区持续经营
五年以上,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开办费补贴、项目支持的应在杨浦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
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对提前迁出或违反约定的企业,
取消其享受的支持政策,并收回已补贴资金。
(三)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有政策废止。本办法
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基础性产业的政策审批、兑现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