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LICY INFORMATION —

政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信息>
政策详细页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发布于:2015-10-09    来源:杨浦都市工业园区

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中的核心作用,加快构建以科教为特色、服务经济为核心的产业体系,推动杨浦国

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定义和标准。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

在上海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

流中心和管理中心等。

(一)上述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主要包括:

1、央企或国家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

2、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地区总部;

3、国内 500 强、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

4、非银行金融机构;

5、经认定符合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其他企业。

(二)上述五类企业及设立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本政策规定中的各项优惠

政策:

1、从区外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

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对区域经济贡献在

1000 万元以上;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三条 开办费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金规模给予

最高 500 万元的开办资助补贴。

第四条 办公用房资助。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税务注册登记后,凡租用本区办

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房租补贴,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 经营性奖励。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税务注册登记年度起前三年,根

据其对区域经济贡献程度视情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总部企业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视其个人对区域经济贡

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市场

或营销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6 人(下同)。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总部企业申报国家、本市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产业发

展、科技金融、人才促进等各类专项资金。凡需区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区级配套资

金在总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平衡。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九条 在总部企业注册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

奖等奖项的,给予相应奖励;对认定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鼎元)资金对总部企业实施重点领域人才开发、引进、

培养,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对科研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 15 万元的资助;对

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给予最高 5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的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建立服务“绿

色通道”,实行政策倾斜、全程指导、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参加上海市白玉兰奖、劳模、先

进、领军人才等评选活动。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有

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议认定总部企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

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总部企业引进和发展过

程中的各类问题,并建立专人联络制度,为总部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与保障,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的就学需求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特需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引进注册登记,实施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九条 尊重总部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总部企业知

识产权的申请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享受政策上可以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政策规定由区发改委会

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