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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发布于:2014-09-19    来源:杨浦都市工业园区

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
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 沪发改服务〔2011〕12号)
细则要点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
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 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相关工作要求请参见市发改委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 http://www.shdrc.gov.cn/)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www.shdrc.gov.cn下载);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税务登记证;
3、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 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
4、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 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环保等部门意见;
5、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付息凭证(申请贴息的 项目);
6、规划类项目需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和有关合同、协议;
7、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有关认定证书;
(3)成果或专利证书;
(4)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部门
受理部门:杨浦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5032378
联系地址:江浦路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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